发布日期:2011.09.20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国家《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包括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凡符合以下条件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a、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
b、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c、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d、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像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9)从事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2、关于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鼓励类政策。
a、对设在我区的内资企业,凡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70%(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b、对设在我区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 (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政策。
a、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设在我区的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b、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曰起,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的,可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为了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我区规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所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企业业政策。
a、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b、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立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下同)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f、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以上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定外,所有的都是我区放宽执行。
(4)其他类政策
a、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b、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执行。 c、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e、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供、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f、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g、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h、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a、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b、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c、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a、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b、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c、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d、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7)根据国家的政策,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等生产经营活动,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相关规定请向自治区地税部门咨询。
(8)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政策。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9)特殊规定。
凡是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又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也就是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公路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点用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允许类产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商务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二、关于改善平南投资软环境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规定(摘要)
(一)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1、缩小审批范围,该取消的取消。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动作;属县级审批权限内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凡需要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审批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与此同时,县投资审批部门可根据业主要求,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书,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审批程序协助业主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2、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缩短审批时限。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项目,受理部门必须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需报材料。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集中审批。
3、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和首问制。对项目的审批,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和首问制,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4、规范企业年审。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降低投资成本
5、取消一切不合法收费。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不合法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6、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征收其他费用。
①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属工业项目新征用地的,按4万元/亩供应土地,其余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扶持解决。
②中心城区规划外,用于工业项目的新征地,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减,可减至2.5万元/亩。用于集镇市场建设和三产发展的新征地,按征地成本价的80%供应土地。属出让土地的,财政按出让金额的50%作为扶持基金划拨给企业。
③属国有土地储备或原企业用地上新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时,财政按实际形成的土地出让金额的90%作为扶持基金划拨给企业。
④属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企业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的,财政按出让金额的80%作为扶持基金划拨给企业。
⑤属国有土地储备用于市场建设和三产发展的,财政按出让金额50%作为扶持基金划拨给企业。
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⑦政府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⑧重大项目用地实行专题专议制度,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⑨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方式供地。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7、降低其它成本。
①降低综合运价。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
②鼓励兼并重组国有企业。进入平南县投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中资机构,对平南县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8、规范检查行为。对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如确有需要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政府向企业告知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
9、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机关不得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
10、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政法机关要对投资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进行重点综合治理,构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防范措施。
1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享有的权益,以及政府依法准许准许者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或制裁;对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惩处。
12、规范公务员行为。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推行规范用语和微笑服务,每一位公务员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投资者,不准有任何理由的生硬、冷淡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坚决予以惩处。
(四)奖励招商引资
13、奖励对象。
①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由县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②社会引资者:除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14、奖励条件和标准。
①引进县外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平南县。
②对引进县政府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资者,一律给予奖励。属社会引资者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予以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15、奖励资金。
①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②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③其他事项按桂政发[2003]33号文执行。
1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18.01.12
2018.01.08
2017.12.05
2017.12.05
2017.10.27
2017.10.13
2017.06.21
2017.05.03
客服热线:(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020-37417144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982号金癸大厦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