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8〕4号)、《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财〔2017〕7号)等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制定了《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12月27日(星期五)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财务处冯光,8890220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李春妹,3719805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林子原,8735577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佳珍,15914400051、曾昕,13570498001;太平洋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郝鑫,38477200;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唐凌伟,85503452)
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财〔2017〕7号),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我市向“一带一路”和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市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
每个企业本次取得市级财政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二)对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三)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企业享受各级财政支持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并且第(二)、(三)项投保企业需在投保年度内取得出口实绩。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凡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附件6①、附件6②),于12月27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本次申报材料须一次性提交,市商务局将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附件2);
(2)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7)一般企业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4,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相关的材料(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的企业需有本企业出口数据并自行提供出口证明材料)。
以上银行水单、发票金额如不能与保费通知书金额一一对应的,请提供简要说明(可直接标注于申报材料上)。
2.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附件2);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承保章);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发票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中型企业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或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7) 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3.小微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附件2);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承保章);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发票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小微企业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6①或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7) 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三)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五)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补助。
(六)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或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0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
2.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3.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
4.一般企业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5.中型企业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6.小微企业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7.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