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新能函〔2020〕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0〕38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节能重点工程项目。锅炉(窖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区域集中供热供冷,重点机场、车站、码头等节能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其他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节能改造等。

  (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国家发改委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最新版)的应用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高等院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优先支持在工业、交通以及公共机构等领域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广东省内的独立法人,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落实,保证在2021年前开工建设;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不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直属公共机构由省相关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需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附件1-6)(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请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于7月15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汇总报送我局(新能源和节能处)。

  (二)项目入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资金分配。主要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

  附件:1.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封面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4.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5.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

  6.其他证明材料说明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蒋帮镇,020-83138594)

 

相关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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