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零售药店。
二、申报时间
自2021年2月1日起。
三、申报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信息系统联调测试报告;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此项材料待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六、申报方式
登录以下网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报: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authentication/login.xhtml。上传附件材料时,请按本通知规定的材料上传,无对应项目的材料统一上传在“其他材料”一栏。网上提交5个工作日后可查看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后续及时查看网上办理进度及意见,事项办理期间不必重复申请。
评估合格的,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示,后续由分中心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分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2)。评估不合格的,分中心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申报步骤
详见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图(见附件3)。
八、申报要求
(一)申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零售药店负责定点申报事项的经办人,在办理现场事项时须提供由零售药店申请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模版见附件4)、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三)零售药店申报资料纸质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申报资料电子件统一使用A4规格彩色PDF。
(四)信息系统联通指引见附件5,相关申办材料电子版从以下邮箱下载(网址:http://mail.163.com/ ,用户名:ydjg202011,密码:ydjg123456)。
(五)医保POS机安装指引见附件6。
附件: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