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需求申报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2〕141号)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评审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中国报告显示自申报资金之日起往前3年的记录),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企业。已获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列入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相关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二、支持项目类别、标准及时限
除“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支持时间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支持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费用支付时间需在支持时间段内,以发票时间为准。
(一)完善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包括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资金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产业园区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设备购置、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等软硬件建设费用。
(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对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网站建设、服务费续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
(三)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1.支持我市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人员超过100人的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全市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物料制作、场地租赁和搭建、会务等费用。
2.支持开展和参与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对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全市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物料制作、场地租赁和搭建、会务等费用。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近三年结果并打印)
4.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实施效果)
5.与实际支出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均为复印件)
6.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2)
(二)专项材料。
1.完善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
(1)跨境电商园区产权证明文件。自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园区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支持时段内最新一期租赁费用交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3)园区开展完善园区平台功能(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新增查验分拣线)的佐证资料。
2.培育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合同和独立站网址链接及主页截图、注册或购买域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在其建设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上的线上交易订单后台数据截图或展示独立站线上交易功能的佐证截图。
3.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需提供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签到表(含联系方式)、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等。
四、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请按本通知要求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编制材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提供与纸质版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及初审工作,于7月10日(星期一)前将初审意见及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初审汇总表(附件3)、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数据光盘)上报市商务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旧翼)24楼2428室。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请表.xls
3.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初审汇总表(区部门填报).xlsx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20日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8109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