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南沙区口岸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1〕9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现开展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开展国际营销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所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

  (四)申请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方向的企业需在广州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业务,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需体现公共服务性质,不收取使用平台的主体任何费用。

  三、支持方式、建设时限及标准

  (一)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系统、金融服务体系、业务监测系统、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系统等功能新增或升级。

  2.支持方式及时限

  鉴于公共服务平台为公共服务性质,拟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期限为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评审,择优支持,按照项目通过评审后的预算予以不超过80%的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建设资金分两期拨付,先拨付建设资金的6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按照项目实际支出总费用(若高于原预算,按原预算计算)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剩余扶持资金计算公式为:实际支出总费用*扶持比例-首期启动资金。

  (二)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开展国际营销项目

  1.支持内容

  对使用境内企业提供的云服务(SaaS)工具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已实际开展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及时限

  采取事后奖励形式,企业建站并实际开展零售出口业务的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仅可申请1个独立站项目,以企业实际开展零售出口业务数据为主要依据,择优选择不多于100家企业予以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用于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海外独立站建站装修费用及推广费用的实际支出的50%,补助起付线为5000元,封顶4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打印)

  (二)专项资料

  1.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需包括企业简介、技术团队实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验等。

  (2)现有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报告,需包括系统对接情况、平台规模、业务类型、业务单量、风险防范体系等情况。

  (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拓展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概述、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具体建设内容和实现功能、投资预算、效益与风险分析等内容。

  (4)由具备“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信息化项目造价成本评估报告。

  (5)企业具备的相关资质及证件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6)企业技术团队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如高级工程师认证证书(软考认证)、中级工程师认证证书(软考认证)等。

  (7)参与制定地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标准。

  第(1)—(4)项为必须提供材料,(5)—(7)项视申报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性提供。

  2.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开展国际营销项目

  (1)使用云服务建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用于云服务工具年服务费、海外独立站建站装修费、推广费等付款流水及发票复印件;

  (3)海外独立站含网址的网站截图、注册或购买域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海外独立站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展零售出口实际业务的证明材料,如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等。  

  (5)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以A4格式打印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项目方向的企业于2月25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直接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1101A房)。

  (二)申报建设海外独立站开展国际营销项目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于2月25日(星期五)前提交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形成初审汇总表(附件2),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3月4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1101A房)。

  专此通知。

  附件:1.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表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初审汇总表

  点击下载附件1-2.doc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月30日

 

  联系人:熊佳颖,陈瀛

  电  话:81098905,8109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