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60号)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我办对《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申报指南》(穗农函〔2019〕94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一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公告。请按照新的《指南》积极申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表格可以通过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http://nyncj.gz.gov.cn)。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与联系:

  联系人:曹淑玲,联系电话:020-31238167,

  联系人:王晓峰,联系电话:020-86388031;

  传真:020-32589327;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麓景路388号3号楼1楼3107室

  邮政编码:510405。

  

新一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指南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及建设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新一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指南》(下称《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主体具备相当于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的条件,且生产基地产品须经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的要求;

  (二)申报主体获得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资质。

  二、申报流程

  (一)产品送检。有意向的申报主体送样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适用于未进行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主体)

  (二)资料申报。有意向的申报主体根据《指南》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逐级报所在地县级和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下同)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推荐。生产基地所在地县级及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逐级审核推荐;并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对于未进行海关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主体所在地县级及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参照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条件,对其生产基地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主体已具备相当于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条件后方予以推荐。

  (四)核准授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核审,必要时将赴有关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经批准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申报主体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认定的生产基地授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牌证。

  三、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承诺书(见附件2);

  (三)海关备案或注册登记资质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主体)。

  (四)生产基地(栏舍)平面图、相关配套生产设施、产品质量自检室、视频监控设备等照片及视频监控画面截图;

  (五)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如组织架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质量管控制度、疫情疫病监测防控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出场农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七)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出具的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要求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适用于未进行海关供港澳生产基地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主体)

  四、其它事项

  (一)申报时间安排。全年接受申报。

  (二)证书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基地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及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复核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审查情况汇总发送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审查不合格的,撤销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请表

  2.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承诺书

  3.海关供港澳农产品生产基地备案及注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