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安排资金对“走出去”项目进行支持。根据《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穗商务合〔2017〕84号),我委制定了《2019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7月27日
(联系人:符宁玲,电话:88902206,传真:81097657,邮箱:funingling@gzboftec.gov.cn,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309室(市商务委)
2019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走出去”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培育发展本土跨国公司,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 支持对象所申报业务纳入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范围,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统计数据等义务。
申请“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项目的企业仅需满足上述第1、3点。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指2017年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间为准),且已完成境外注册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2017年有实际投资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其中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是指我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要求合作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合作区已开展或正在开展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已规划或已有企业入驻);境外商贸平台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展销中心,并列入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项目名单中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2017年度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绩的。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2017年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绩的。
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境外项目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职责;
(二)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三)境外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地产权隶属关系;
(四)按规定到我驻外(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四、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等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
1.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7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活动,在现场签约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2017年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2017年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助。
1.企业2017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对其2017年度发生的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省商务厅对其2017年实际缴纳保费支持的余额,我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30%的补助,其中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20%,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
企业参加市商务委赴境外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对每个中方企业出访费用(指出访团费或往返机票费)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资助标准:出访除香港、澳门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每个国家(或地区)4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地区)1.2万元/家;出访大洋洲每个国家7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2.1万元/家;出访欧洲、北美每个国家1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万元/家;出访非洲、拉美每个国家1.2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6万元/家。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出访团费或往返机票费的50%,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五、申报材料清单
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列明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基本资料。
1.2019年广州市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需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资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境外投资项目);
3.企业并购协议;
4.资金汇出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等)或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仅限以实物形式出资项目);
5.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6.境外多级投资与申请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7.境外商贸平台需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项目名单文件复印件、与进场销售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需提供境外政府部门对合作区的批准文件、园区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园区审计报告或基础设施投入的证明材料、园区规划证明材料或建区牵头企业与进区企业的进区协议复印件等;
9.(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企业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能够证明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的证明材料;
10.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11.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或其他能证明已填报年报的材料)。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申报资料。
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需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项目明细表);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2017年12月1日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
4.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资金投入或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等复印件;
6.(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证明、境外人员薪资发放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证明等能够证明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在执行的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
7.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2017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数据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或其他能证明已填报月报的材料)。
(四)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申报资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
3.适用产品的保单及《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适用项目的保险费、担保费发票及《保险费、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
5.广东省商务厅支持企业信用保险产品的批准文件。
(五)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
1.出访通知;
2.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3.旅行社团费发票复印件或机票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
4.出访证明材料(其他可证明参团出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本公司人员名单的出访手册、照片等)。
六、申报程序与时间
各企业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报走出去信用保险项目需先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加具初核意见后申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加具初审意见,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委(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委联系。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核查、绩效评价。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走出去”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019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2.2019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