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我市2018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今年监测对象详见附件。
二、申报和监测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证明;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八)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农地和农房)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就业、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的名册、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按照《办法》要求分类提供企业竞争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网络填报。
1.各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通过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www.gznyltqy.org)分别如实填报《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提交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汇总并认真审核企业所报材料,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申报意见或者是否合格的监测意见,在4月10日前,通过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www.gznyltqy.org)提交市农业局。
(二)纸质材料。
1.各申报企业在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申报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只需在网上报送,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在4月15日前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逾期将不予受理。
2.各监测企业在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后,打印监测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监测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只需在网上报送,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表签署监测意见并加盖公章,在4月30日前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为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企业分配账号及密码(联系人:刘希,联系电话:86395581);各区申报企业的系统账号和密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
2018年3月7日
(联系人:刘希,联系电话:8639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