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2016〕730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水务局 体育局关于明确
我市体育健身场所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体育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关于“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体育健身行业用水类别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1590号)的规定,为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推动全民健身工作,经研究,对提供器械健身服务、健身操服务、健身舞蹈服务、瑜伽功及类似健身服务、其他运动健身服务的体育健身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用水不再列入特种用水范围,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标准执行。
对于体育健身场所内有其他经营项目包括桑拿、水疗、沐足、美容等涉及特种用水的,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其他有关体育健身场所用水价格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体育局
2016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