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翠(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6328):

经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查,您于2018年11月在安仁县羊脑供销社办理的社保费补缴(补缴时段为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属违规,而您违规补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3303.88元(伍万叁仟叁佰零叁元捌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1月30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62号),2026年2月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62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