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规字〔2023〕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5日


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执行期限为2023-2027年。

对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遵循“统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和用款单位共同做好产业发展资金的各项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产业发展资金设立、报批和清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对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和下达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申报、审查推荐、监督检查;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申报指南中应明确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款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申报用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及验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落实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贯彻“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发挥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四化”赋能、企业提升行动,深入实施“链长制”,加快培育“万千百”亿级产业链群,坚持落实“中小企业能办大事”精神,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

(一)开展“四化”专项行动赋能新型工业化建设。以“平台受益、企业受用”为原则,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支持“四化”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四化”评估诊断和改造实施。支持“链主企业”发挥平台领航作用,支持“链主企业”(含“链上企业”)及机构开展产业链招商、供需对接、产品配套、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重大项目招引,支持汽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和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高端装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都市消费工业、时尚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和再制造。支持产业园区、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活动和展示推介平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质量品牌提升、产业人才引育留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支持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新产品研发应用。

(二)大力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完善中小(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推进政府引导基金建设,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水平,推进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的建设,推动“小升规”,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提升中小(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

(三)按规定对国家、省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地方配套资金。

(四)按市委、市政府协议或议定的支持事项或重点领域。

第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可以依据相关政策文件,采用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奖励、补助(事前、事中、事后)、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并在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二级项目(专题)进行管理,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项目应有明确政策依据,没有政策依据的不得列入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制定支持政策涉及产业发展资金的,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支持方式、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并做好资金测算,按照《广州市本级重大政策和项目财政立项预算评估管理办法》(穗财编〔2023〕4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等规定履行立项预算评估和报批手续。

如支持项目为突发性、紧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可直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公开征集项目的一般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其门户网站及申报系统发布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原则上通过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绩效指标和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单位单位需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审查推荐。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申报系统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审查推荐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区审查推荐结果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五)专家评审。对明确要求组织开展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六)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查重、信用查询等程序的结果,经集体审议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

(七)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予以处理。

(八)项目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按程序将拟支持项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并根据产业发展资金年度使用额度,制定资金项目计划。

(九)资金拨付。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预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政策兑现和集成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下达资金项目计划。需签署协议的项目按规定签署协议,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编报年度产业发展资金(专题)预算时,应按规定设置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可测评、可衡量,包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目标设置要全面完整、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用款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行绩效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偏差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对产业发展资金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调整、收回及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转移支付至区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定期开展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重大敏感项目不予公开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将产业发展资金需公开的信息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广州市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用款单位的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资金下达时应明确用款单位需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产业发展资金评估检查。

资金下达时应明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核准申请,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部分或全部回收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中应明确事前和事中支持项目实施完毕后,用款单位应按约定时限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约定时限申请验收、验收不通过等验收异常情形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时应明确用款单位获得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和管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虚报、骗取、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穗府令第166号)等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产业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产业发展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已有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产业发展资金或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