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楚峻物流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6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6〕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单位偿还我区社保经办机构已向你单位职工杨清家属先行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5752.3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8000元,合计843752.31元。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
请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6〕21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