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美珍(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4********4427):

第一当事人朱三,身份证号码:442821********7623,于2022年12月死亡,您以其遗属身份在肇庆市和广州市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情形,不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重复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3300元(叁仟叁佰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1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养老越社第002号),2026年1月21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养老越社第002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