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住保〔2010〕29号
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后,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三、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审核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
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4.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2.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
3.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证明;
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四、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房改办、财政、审计、银行的监督检查。各单位申请动用住房基金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承办银行要按照市房改办批准使用的项目把关,做好监督。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发放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须将已批准使用的住房基金全部转入单位为职工开设的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用作住房维修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单位住房基金。
五、由市财政核拨或核补人员经费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按照《关于建立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2〕454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省属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按省房改办、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房改办
2012年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