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
关于
广州
一、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文件确定。
二、工程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征收房屋、占用(借用)土地及相关补偿,由黄埔区、萝岗区及增城市政府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涉及的有关测量、钻探、征收和补偿,以及施工等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