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
关于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
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
一、工程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二、工程由广州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涉及的征收补偿工作,由涉及的相关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不得在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抢种和抢建活动。对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收补偿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二年。
广州市住建委
2012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