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住保〔2012〕124号

关于提高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提高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600元(月均800元)以下提高至15600元(月均1300元)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其他申请条件维持原政策不变。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保障。其中实物配租适用于以下两类家庭: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二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程序轮候廉租住房,轮候期间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除上述两类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外,其余家庭以领取租赁补贴为主要保障方式。

三、租赁补贴计算及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标准和补贴标准维持原政策不变。补贴系数调整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681-156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系数为0.5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681元以下的补贴系数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查工作,指引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