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计〔2000〕250号

穗劳社计〔2000〕250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12月11

 

 

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闭、破产和经济性裁员企业拖欠社保保险费(含移交社会化管理人员医疗费)的,原则上应先由企业或企业的投资主体清缴后再审批职工安置方案。确定暂时没有能力清缴的,可以财产权抵押,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按广东省政府令第57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二、关于企业中离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或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固定工(含征地“农转非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预缴12000元医疗费问题。

(一)职工因违纪或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暂不缴纳医疗费。

(二)关闭、破产企业中的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不愿意移交社会管理,选择出社会的,由企业为职工预缴医疗费。

(三)职工因企业转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并立即在转制后的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作失业登记的,不需预缴医疗费。

三、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上述职工的生活费,按其原所在企业缴纳的标准,由退管机构按月支付,直至正式退休。

四、关闭、破产企业中安置期未满的原征地“农转非职工,在有关部门为其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闭、破产企业中仍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其工资、经济补偿金均发至正常服役期满,并由该企业的投资主体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正常服役期满。该职工服役期满后由投资主体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六、关闭、破产企业中,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满45周岁但未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也可移交社会管理。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安置方法,在指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予以明确。

七、凡已按照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包括将经济补偿金转作职工个人股份)或生活补助费的转制原固定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不设“保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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