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 2012〕 1090=en-us> ="_toc223337900">

  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 =en-us>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 2011〕 24号)的精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我委决定开展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n-us>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施工复函。总投资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及村民自建房屋,应检查项目所在街道、镇政府出具的开工备案证明。部队项目应检查营房管理或工程管理部门的团以上(含团级)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明材料。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抢险工程应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负责抢险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可供应混凝土的意见。 =en-us>

二、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所在街道或镇政府应将已办开工备案证明的限额以下项目及村民自建房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地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工期等)在批准或备案后 1周内在各自单位网站上公布(样表详见附件),便于混凝土企业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 =en-us>

三、发现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原则,及时告知、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四、市建委、市散装水泥办严查参与违法建设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通报批评,按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诚信评价办法进行扣分,暂停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项目的投标 3个月。 =en-us>

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协助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广州市混凝土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约束各会员单位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1118日。

  =en-us>

  =en-us>

 广州市住建委

2012810

  =en-us>

  =en-us>

  =en-u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项目的基本情况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