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2001〕73号

穗人〔2001〕73

关于做好广州市改制转制企业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

  目前,我市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党政机关下属经济实体及事业单位先后实行了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企业的性质、运行机制和表现形式因改革而发生变化。改制、转制后的企业在人事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改制、转制企业不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为进一步做好改制、转制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穗人法【1998】16号)和《广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穗人【1999】7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通知所适用的服务对象范围,主要是因实行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等改革,原国有、集体企业的性质转变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与党政机关脱钩、政事分开后各级党政机关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及经济实体。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鼓励所辖地区改制、转制企业人事管理实行代理制。改制、转制企业人事代理工作,可由改制、转制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

  三、改制、转制企业已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不得擅自管理其人事档案或代管其人事行政关系。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改制、转制企业或个人委托实行人事代理,应当与委托企业或个人依法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改制、转制企业,其人员流动、专业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出国(境)政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事项可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办理。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改制、转制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行适当优惠。

  七、改制、转制企业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人事代理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依照《广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穗人法【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改制、转制企业的人事管理进行指导,广泛征求其对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200110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