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234家经营主体:
经查,你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该情况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7日通过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告知拟除名决定,同时告知你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你单位或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理由未能成立。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自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补办纳税申报的,可向我局申请除名修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电话:020-84983284,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决定经营主体名单(第一批234家)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