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超(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81********7150):

因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于2025年10月31日对您作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47号),并于2026年1月17日已公告送达,要求您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147.78元(叁仟壹佰肆拾柒元柒角捌分)。

我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47号),2026年5月20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47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