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海凯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0U7Y8E):

因你司未为原工伤职工于建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5********0836)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经其本人申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已于2024年8月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68715元。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司作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2025-02号),并于2026年1月17日已公告送达,要求你司退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于建敏的工伤保险待遇68715元(陆万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我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55号),2026年5月19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55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