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穗康药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宇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21、39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21号申请人赵文卿: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文卿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工资55000元(该金额未扣除代扣代缴金额)。
39号申请人阮丽珍: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阮丽珍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15000元(该金额未扣除代扣代缴金额)。
21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