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4月28日。《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政策效果平稳良好,为我市轨道交通领域的自主化创新产品明晰标准和范围。通过规范的评定流程和推广应用支持措施,为轨道交通领域在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装备产品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充分激发从业单位研制、使用自主化创新产品的积极性,有效打通自主研发生产、试验验证、市场应用整体链条。
为持续加快产业链装备产品的国产化替代和“卡脖子”技术攻关,推动我市轨道交通产业链高质量创新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对《实施办法》进行简易修改,并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简易修改通知》),自2026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工作依据及程序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仅作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规定程序,经评估和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重新发布。
三、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已试行3年,且取得预期效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故计划删除《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中“试行”表述,修改为《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中《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州市轨道交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穗发改〔2022〕33号)等依据文件已到期失效。计划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州市轨道交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穗发改〔2022〕33号)等文件精神,……”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等文件精神,……”。
3.《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