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芳:
我中心于2025年12月4日依法向你作出了《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5〕140号,以下简称:《退款通知书》),要求你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金13031.4元。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
1.请你在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上述款项。
2.如你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若你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5〕140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