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喜河名义粤房地权证从字第0114009901号《不动产权证》,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名义申领了粤房地他项权证从字第20141107105号《不动产证明》。2026年2月4日,我局已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核准登记,并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明》的全部登记事项,但无法收回上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明》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