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爱龟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梓霞、林丽燕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爱龟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9075-9076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店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2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分别为:苏梓霞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9月26日、林丽燕2023年6月2日至2025年9月28日;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工资差额:苏梓霞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3日期间4670.97元、林丽燕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8日期间8325.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店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玉婷,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