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市新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甘栋芳、杨桃桃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新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2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甘栋芳4000元、杨桃桃4000元;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甘栋芳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16000元、杨桃桃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20000元。现将2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2月27日16时0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禧贤,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穗天劳人仲案〔2026〕813-814号

广州市新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甘栋芳、杨桃桃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案 件 号

穗天劳人仲案〔2026〕813-814号

被通知人

广州市新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6年2月27日16时0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

仲裁庭  

组成人员

仲裁员:赵茜

书记员:黄禧贤

联系方式

020-87589958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