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决定对越秀区内广东省高巴夫科技贸易公司等10家使用单位的13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停用特种设备清单.xlsx


(联系人:黄少坤,联系电话:020-83817420)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