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穗林业园林规字〔2019〕1号)自2019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于2024年5月8日届满。为确保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延续性,进一步规范经济补偿与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发展需求,有必要及时修订《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4〕16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给予经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林地租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四)《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补偿依据、补偿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拨付程序、补偿支付方式、管护经费、档案管理、违规责任、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各单位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条例》,并参考省《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详见第四、五条。

  (二)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依据和对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沿用原《办法》分级标准,结合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三个等级,补偿标准衔接《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有关标准。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数据管理实际,明确经济补偿数据依据以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为准,其中市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数据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为准。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详见第六、七、八条。

  (三)明确补偿资金的安排程序。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国有林场等有关经济补偿资金预算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要求。详见第十条。

  (四)明确补偿资金的用途和支付要求。依据省《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我市财政资金列入政策兑现事项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用 “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在资金到位当年直接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至补偿对象。根据我市国有林场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责,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实际,规定国有林场经济补偿资金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内,由国有林场统筹使用。详见第九条与第十一条。

  (五)明确管护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依据。根据《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强调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明确在实施方案中具体规范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标准、分类及使用范围等内容。详见第十二条。

  (六)明确违规责任的处理。根据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资金可能出现的“多拨付”情况,规定按照资金原渠道退回或在下一年度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中清算。对于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详见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