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10〕3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坑口地区“生菜会”活动安全的通告
为确保坑口地区民间活动“生菜会”健康、安全、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活动前,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并签定安全责任书,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举行。
二、活动主办方应当自觉接受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督促,以消除安全隐患。
三、活动现场实行人流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交通管制区域;参加活动的群众要自觉服从公安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治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疏导和管理。
四、未经批准,禁止在活动现场设摊摆卖和占道经营。
五、活动期间,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纸制祭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对现场焚烧香烛实行管制。
六、提倡文明礼让、和谐有序,活动期间不得起哄、滋事、斗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举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对现场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公安机关和职能部门有权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0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