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经市政府第16届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关于修改《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全链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必要对《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个别条文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更换车用气瓶的,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由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证明文件办理旧瓶注销登记”,不再限定车用气瓶更换单位,进一步放宽服务供给主体,提升便民利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