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10〕1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影响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立项;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
第七条 重大决策作出之前,经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下列阶段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区政府之前;
(二)重大决策上报区政府前,并经区政府办公室充分协调后;
(三)重大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
第八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决策基本情况;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或听证情况的综合材料;
(七)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
决策承办单位按本规定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也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是否合法;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向区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规定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