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景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景区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2年
广州市荔湾区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荔湾区辖区内各景区、公园(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资源,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景区,是指广州市荔湾区景区中心负责管理的荔湾湖公园、青年公园、双桥公园、醉观公园、增埗公园、西焦公园,以及荔枝湾文化休闲区、陈家祠岭南文化广场、聚龙村广场、司马涌等景区范围。其中荔枝湾文化休闲区位于荔湾湖周边,东起泮塘路—龙津西路,西至黄沙大道,北起中山八路,南至多宝路、西关大屋社区、广州美食园。陈家祠岭南文化广场由陈家祠周边绿化广场共同组成。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荔湾区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荔湾区景区中心(以下称景区中心),作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荔湾区辖区内各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共同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区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
第七条 景区内供电、供排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符合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 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景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事先应向景区中心征求意见后,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建。
禁止在景区内建设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第九条 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
(四)捕捞鱼虾;
(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景区内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所有单位和工商业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征求景区中心意见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举办大型游乐、商业展销活动;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
(二)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堆放物品;
(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四)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
(五)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六)设局诱赌、酗酒滋事;
(七)卜卦、测字、算命等活动;
(八)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行为;
(九)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区域;
(十)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各种有组织旅游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在景区范围内的路面(包括人行道、店铺门前)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咨询和宣传活动,组织单位应将有关活动的性质、内容、形式、范围等征求景区中心意见,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待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景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