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办〔20136号=en-us>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

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引资办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月25=en-us>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新型城市化发展,吸引和培育一批重点企业,进一步提升荔湾区的经济实力,特制定本办法。='color:black'>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持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对产业有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区经贸局牵头,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

 

第二章   重点企业的引进及认定

 

第五条  重点引进符合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符合我区重点打造电子商务聚集区要求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认定条件的企业。='color:black'>='color:black'>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重点企业是指自2012年11日起依法在荔湾区登记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辖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含区内搬迁和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税收由本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en-us>='color:black'>=en-us>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权威机构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和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本企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en-us>=en-us>

(二)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企业除外),总部及其授权管理的企业在荔湾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en-us>

(三)中央大型企业(集团)=en-us>在荔湾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区内并且3年内不迁离,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企业=en-us>

(五)其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

(六)注册资本达到500元以上的企业。='color:black'>

第七条 20121月1日后落户我区,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区政府审定通过,认定为特殊重点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en-us>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几年对我区重点产业集聚有重要作用的潜力型企业;

(二)在我区实际产生的税收较大、对区财政贡献度高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三)对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有重要作用的个别金融类企业。

第八条  在2012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区政府审定通过可认定为“原有重点企业予以扶持”。=en-us>='color:black'>

 

第三章   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认定条件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给予重点企业落户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本达5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按注册资本的0.2%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color:black'>=en-us>=en-us>

(二)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注册资本的0.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元。='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认定条件的重点企业、特殊重点企业和原有重点企业给予重点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en-us>

奖励标准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为计算基数(2012年11日后新引进的企业,基数视为零),对超出环比基数部分给予企业10%专项资金扶持,每年计算一次,扶持期限为三年。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平均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另外再给予50万元的重大贡献企业资金扶持。='color:black'>=en-us>=en-us>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认定条件的重点企业及特殊重点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在区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的贴息额度不超出当年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个项目已获得省、市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贷款贴息。=en-us>=en-us>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条件的重点企业,其本部在荔湾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3年内每年可享受租金价30%的租金扶持,3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color:black'>='color:black'>=en-us>=en-us>=en-us>

符合第七条认定条件的特殊重点企业,其本部在荔湾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3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年累计最高不超200元。='color:black'>=en-us>=en-us>

以上享受租金扶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扶持期内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用途。扶持期限自企业被认定为重点企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有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新获得省或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8万元的清洁生产企业奖励。='color:black'>=en-us>=en-us>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省居住证,持本区常住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地段生资格。='color:black'>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照顾2个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可以是初中或小学(具体由企业单位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确认其企业贡献是否达标后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该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1个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位。=en-us>=en-us>

第十五条  对本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可加大扶持力度,突破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奖励上限,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方案,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en-us>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补助奖励资金,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可作为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也可自主奖励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en-us>='color:black'>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可优先或获得协助办理工商年检、税务申报、立项审批、安排技改资金、社保参保、环保审批、卫生许可、土地征用、规划报建、工程验收、卫生检验、人才引进、提供优质学位、出入境和自营进出口等事务。=en-us>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荔湾区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统计报表(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属世界500总部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大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企业、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综合排名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en-us>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复印件);

(三)扶持期内不对外转租,不改变办公用途的承诺(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原则上扶持重点企业认定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对于个别对我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或突出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重点企业和“特殊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申报和受理,按程序审批后给予认定和补助、奖励。=en-us>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广州荔湾政府网公布),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经贸局在申请截止后委托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并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汇总。=en-us>

(三)初步认定意见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申报复核。='color:black'>

(四)复核后10工作日内,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初步奖励方案,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color:black'>

(五)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奖励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10后如无异议则通过实施。='color:black'>

(七)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划拨至有关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以下”的货币单位均不含本数。=en-us>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对企业实行资金扶持事项,对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同时享受我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我区其它企业扶持政策以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color:black'>=en-us>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年述或年度是指会计年度。=en-us>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en-us>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en-us>=en-u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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