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
二、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公布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
四、自2014年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区发改、经贸、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八、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
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