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142号=en-us>="ole_link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广州市2012-2016年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zh>=en-us>='color:#010101'>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en-us>=en-us>=en-us>=en-us>

二、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color:#010101'>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公布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9月底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zh>=zh>=zh>=en-us>

四、自2014年10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en-us>=en-us>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区发改、经贸、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en-us>

八、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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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4220日=en-u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