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发改〔2017〕69号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印发《荔湾区本级储备

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荔湾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荔湾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荔湾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荔湾区本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及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油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一条 区本级粮油储备品种以粮油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二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下属荔湾区粮油购销公司承储。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油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

第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油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服务采购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油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 承储周期结束前,承储企业要足额落实储备粮油库存,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合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油中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入库储备粮油质量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油。

  第十八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三方备案制度,即由区发展改革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案备查。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和“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标准,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向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采用动态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油,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承储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四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粮油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承储企业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食用油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展改革局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粮食风险资金规模及实际资金需求,安排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油的费用由储备费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储备费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本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条 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轮换方式确定。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的,按公平竞价拍卖销售价与政府采购招标购进价差额核拨;采用动态轮换方式的,参照当年度市本级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根据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进度完成情况审核确定。每半年根据轮换完成情况,参照上年度补贴标准按80%预拨,次年结算。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或自行筹措储备粮油采购资金。涉及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贷款的,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按照区发展改革局计划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油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关储备粮油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资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资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八条 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区本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改革局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改革局专项请示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油,其销售价格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资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资金。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究承储企业及负责人责任。逾期不改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直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区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本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