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王传喜的法定继承人王广英、蔡秀兰、王粤英承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因历史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