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2018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5日



2018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番禺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52933.46元和32855.89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88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8567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586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711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88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8567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76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97135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5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7元。

三、本征收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