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退管字〔2010〕1

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使社会化管理退休特殊人员(下简称“特殊人员)得到更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化管理、缴纳安置费而本人未入住养老院且愿意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以及社会申办退休的孤寡人员,1-4级精神病患者,1-4级伤残人员和移交社区管理后的新增特殊人员(指移交后变为孤寡以及移交后因遭遇重大意外致1-4级伤残及患1-4级精神病的特殊退休人员)

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原则上将不再实行入住养老机构安置,并与街道社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

二、服务内容

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求,按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三、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服务方式:定服务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区街退管机构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确定。

四、服务等级

一类:80岁以上(80)高龄的特殊人员和因身体有病生活自理困难的特殊人员,可享受政府免费服务的资助标准,每月可享受折合300元的服务时间。

二类:80岁以下的只需要某项服务的特殊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服务的资助标准,每月可享受折合100-200元的服务时间。

三类: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原则上按不突破100元/.人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内容一般不突破确定的等级标准。服务等级可随特殊人员的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

对移交社区管理时已缴纳安置费的特殊人员应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其实际需求享受一至三类居家养老服务。

五、实施步骤

由街道退管所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选择居家养老承办机构,经区退管办审核后确定。

(一)调查选定服务对象。街道、社区退管服务牵头组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上门征询特殊人员的意见。

(二)服务内容评估。与特殊人员本人签订居家养老协议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时间、服务经费。

(三)选择承办机构。区或街道退管机构与所在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

六、资金来源及标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标准:

1、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安置费,即企业特殊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市有关规定一次性向区退管机构缴纳每人10.5万元。

2、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筹集的原则,按每人每年1200元核定,即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统筹使用。

(二)资金管理:由退管部门按其评估可享受的服务等级标准,在特殊人员安置费以及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中列支。原已纳入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特殊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的,其资金支付渠道应由财政支付转为从安置费中列支。

1.经费预算

市、区退管机构每年将应分担的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以及特殊人员安置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

2.经费拨付

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市本级应负担的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财政局。

3.经费管理

1)企业移交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由特殊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退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申请,区退管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市退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如实填写《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身份确认表》(以下简称《身份确认表》,一式三份)。区退管机构对《身份确认表》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报《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申请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三份,送市退管办审核。市退管办于每年6月30日前审核汇总后,填报《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申请汇总表》(一式四份),送市、区财政部门。

3)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的具体审核程序,由各区退管机构财政部门商定。

各级退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管好、用好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经费,设立台账并及时编报报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合理使用。

七、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退管字[20063)和《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退管字[2007]4)同时废止。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0年7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