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退管字〔
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使社会化管理退休特殊人员(下简称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化管理、缴纳安置费而本人未入住养老院且愿意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以及社会申办退休的孤寡人员,
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原则上将不再实行入住养老机构安置,并与街道社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
二、服务内容
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求,按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三、服务方式
实行
四、服务等级
一类:
二类:
三类: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原则上按不突破
服务内容一般不突破确定的等级标准。服务等级可随特殊人员的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
对移交社区管理时已缴纳安置费的特殊人员应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其实际需求享受一至三类居家养老服务。
五、实施步骤
由街道退管所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选择居家养老承办机构,经区退管办审核后确定。
(一)调查选定服务对象。街道、社区退管服务牵头组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上门征询特殊人员的意见。
(二)服务内容评估。与特殊人员本人签订居家养老协议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时间、服务经费。
(三)选择承办机构。区或街道退管机构与所在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
六、资金来源及标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标准:
(二)资金管理:由退管部门按其评估可享受的服务等级标准,在特殊人员安置费以及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中列支。原已纳入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特殊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的,其资金支付渠道应由财政支付转为从安置费中列支。
市、区退管机构每年将应分担的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以及特殊人员安置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
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市本级应负担的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及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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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退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管好、用好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经费,设立台账并及时编报报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合理使用。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