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农民合同制工生活补助金由其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缴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
三、《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自愿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给予办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手续。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交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