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0〕
2121号=en-us>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
479号)的规定,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en-us>=en-us>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个体经济(以下统称单位
)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以下统称职工),进行本目录所列特殊病种的确认适用本标准。=en-us>=en-us>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
),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en-us>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
”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
(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en-us>=en-us>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
7号)同时废止。=en-us>
附件: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en-us>
2010年
12月
6日=en-u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