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工伤〔
转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二、由于《鉴定标准》未列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轻度残疾条目,伤病职工属于此范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0月14日
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