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培〔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
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求: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所(站)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所(站)的工种。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
副所(站)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
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
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所(站)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
4、考评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
(四)场地、设备要求:
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
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呈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六)各种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一)将以上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处)。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报告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建所(站)申报单位,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所(站)工作给予辅导,辅导期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本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建所时间每半年一次。
(七)已批准设立的鉴定所(站),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
(八)已设立的鉴定所(站)申请变更内容的审批,参照本办法,向本局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应提供变更部分文件资料。当鉴定所(站)隶属关系或主管单位发生变化时,鉴定所(站)原则上随所属专业业务职能迁移,但要由有关单位申请重新确定隶属关系,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鉴定所(站)及有关上级单位研究确定,不受此办法限制。
附件: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审查评分表(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