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退管办字〔2003〕27号

穗退管办字〔2003〕27

关于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的具体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管办、直属大厂、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3]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退管委五届一次会议研究议定,采取以下三种办法,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

办法一:将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凡已为退休人员分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并一次性交齐退管活动资金的,则可纳入社会化管理。其管理与现行办法相同。

办法二:采取分步到位的过渡形式。即在退管组织机构比较完善,退休人员人数众多且居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四个统一要求设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冠以 “XX区XX街退管所XX分所”(以下简称分所)挂牌。

  采取此种办法的企业:

1、分所的标牌按市退管委统一的标准,市属企业由市退管委(区属企业由区退管委)制作,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工作职责,分所的工作业务接受所属区、街两级退管组织的指导。

2、分所工作人员享受市退管办组织的免费培训和其他活动,并参加市退管机构组织的年度统一考评。

3、企业退休人员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享受本市《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救助资金的救助。

4、企业原退管机构实行五不政策:即机构不撤、工作人员不减、办公(活动)场地不动、产权不变,经费不减。退休人员原享有的福利待遇等仍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5、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暂不移交社区退管机构管理,由原企业负责管理。原企业按市统一的表册,填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汇总表》一式三份,市、区退管办和企业各执一份。对精神病、孤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要明确注明。

办法三: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逐年扣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退休人员可先由企业退管机构代管,根据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属企业同市退管办(区属企业同区退管办)双方签订协议,标牌按市退管委统一的标准,市属企业由市退管委(区属企业由区退管委)制作,名称统一冠以 “XX区XX街退管所XX分所”(以下简称分所)挂牌。

  采取此种办法的企业:

1、退休人员3000/人退管资金缴交问题,以15年计,每人每年200元,企业代管期间,扣减应缴交给社区退管机构的200元/年?人的退管资金,每增加一年,扣减一年;新增退休人员从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计,每满一年者扣减200元/年?人的退管资金,以此类推。退管资金的使用按照《广州市退休人员活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2、企业原退管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企业所在区退管机构业务指导,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工作职责,享受市退管办组织的免费培训和其他活动,并参加区退管机构组织的年度统一考评。

3、企业退休人员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享受本市设立的《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救助资金的救助。

4、企业在中秋、春节按不低于市的标准发给退休人员慰问金。

5、企业原退管机构实行五不政策:机构不撤、工作人员不减、办公(活动)场地不动、产权不变,经费不减。退休人员原享有的福利待遇等仍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6、退休人员的档案暂不移交社区退管机构管理,由原企业继续管理。原企业按市统一的表册,填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汇总表》一式三份,市、区退管办和企业各执一份。对精神病、孤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要明确注明。

7、如企业有经济能力一次性缴交退管资金或其他原因要移交退休人员直接进入社区管理时,按企业管理的年限每年每人200元的标准扣减,管理不满1年的不予扣减当年的退管资金;如有特殊退休人员的移交,企业仍须一次性向区退管机构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每人10.5万元)。该安置费不得因企业采取此种管理办法而逐年扣减。

以上三种加快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办法。并根据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属企业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企业退休人员便可纳入社会化管理。

   该具体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退管办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