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函〔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
一、事业单位中除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外,都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参加失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属下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务必在
市劳动保障局
市 人事 局
市 财政 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