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发〔2004〕143

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开始,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对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时间

专家年休假体检每个季度安排一批,具体时间由享受年休假体检的专家根据市人事局每年年初制定的休假体检安排计划及个人的工作、生活、健康情况自行选择。

三、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地点

广州市干部疗养院(广州市东郊岭头)

四、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标准

(一)两院院士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年休假疗养体检7天,体检标准按高于公务员体检标准费用的两倍执行。休假疗养可携带配偶。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年休假体检3天,按在职公务员疗养体检的标准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费用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休假体检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