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退管办字〔2006〕13

关于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

鉴于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过程中,反映各区在执行《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中操作不一,建议统一规范社会化管理业务,为此,经区(县级市)退管会议研究,现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跨区转移

依照《关于退休人员跨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退管办字〔2002〕16号),已办户口迁移的退休人员,可向转出区退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跨区转移手续。

(一)退管资金转移实行费随人转,按每年200元/人,管理期限不足半年,按半年期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退管资金转移统一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特殊人员(不论有否缴纳安置费)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都可以随户口迁移办理转移。其中,特殊人员已缴纳安置费的按实际余额随人转移,并提供已开支凭证复印件。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资金的申请以年末在册人数为准。

二、加强对空挂户人员的管理服务

各区、县级市退管要按《关于切实加强“九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退管办函〔2005〕325号)规定加强管理服务。空挂户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退管服务机构负责。但考虑到空挂户人员由于不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住,人户分离,联络困难,致使管理服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实际情况,居住地退管办负有协助管理和及时将空挂户人员情况反馈其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的责任。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要抓紧将户籍在本辖区内的空挂户人员名单、常住地、个人登记表复印件等汇总成册,于6月27日在市退管办召开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区间转移工作例会上,与其常住地所在区退管办相互交换,相互支持配合,切实加强对空挂户人员的管理服务。

三、规范完善社会化管理接收手续

(一)办理移交手续时,统一为社保部门打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情况表》替代社保征收核定单、银行或者地税托收单和已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人员名册。

(二)单位在移交退休人员汇总表的备注栏注明增加发放节日慰问金银行帐号和特殊退休人员的情况,例如九类人员、军转干部等。

(三)省属、省代管的中央、部队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我市社会化管理批文请按《关于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申请批文的通知》(穗退管办函〔2006〕97号)执行。从20064月1日起正式移交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管处审批。一是省属企业持省厅退管处批文直接到各区退管办办理退休人员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及办理材料按本市现行移交流程规范;二是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活动资金以及特殊人员安置费标准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关于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396号)规定,原单位确实没有为退休人员建立档案或遗失了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将管理关系移交街道、社区管理。

四、生存认证工作

(一)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生存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见面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生存资格认证要按穗退管办字〔2005〕40号文规定执行。

(二)去年我市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共为4868 名异地退休人员办理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手续。各区要认真做好协助认证统计汇总,报送要及时,数据要准确。

(三)对行动不便或卧床不起的退休人员要提供上门年审服务。

 

 

              2006年5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